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91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16:32:06点击次数:51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15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2日15时许,刘xx(男,1999年02月20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2024年11月24日21时16分,韩xx驾驶xxxxxx小型汽车沿望远街由北向南向后倒车行驶至魏县望远街与长安大道交口北200米时未查明车x情况,撞到后方刘xx停放的xxxxxx小型汽车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xx弃车逃逸,徐xx在该案中提供虚假证言。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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