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580号
更新时间:2024-12-12 10:45:33点击次数:42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4〕158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04日10时许,我所民警在北皋镇西街进行治安巡逻工作中发现,北皋镇xx村的违法行为人张xx在北皋镇xx村西头棺材铺内存放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计68箱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2-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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