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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财政局涉企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4-04-01 11:52:52点击次数:713次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
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5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魏县财政局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会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处罚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问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电子版:

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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