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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0-11-11 16:40:24点击次数:13666次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1.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侮辱、殴打教师的

 

处罚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虼Ψ?/span>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厅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

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事项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处罚种类

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虼Ψ?/span>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虼Ψ?/span>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违法违规行为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虼Ψ?/span>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对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7.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

擅自取得回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ㄈ┏鲎嗜瞬淮影煅Ы嵊喽用癜煅5钠渌阎刑崛』乇ǖ?;(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ㄈ┏鲎嗜瞬淮影煅Ы嵊喽用癜煅5钠渌阎刑崛』乇ǖ?;(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对社会用字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9.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违法违规行为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0.对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民办学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2.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处罚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3.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行使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

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1)实地调查取证;

(2)实地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处罚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5.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6.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

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违规行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7.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

处罚种类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8.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

违法违规行为

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

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9.对体育?。ü荩┖脱莩龀∷米越幽晌淳逵姓棵?/span>

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体育?。ü荩┖脱莩龀∷米越幽晌淳逵姓棵排嫉牡ノ换蚋鋈私杏蕴逵喝捅硌莸拇Ψ?/span>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违法违规行为

体育?。ü荩┖脱莩龀∷米越幽晌淳逵姓棵排嫉牡ノ换蚋鋈私杏蕴逵喝捅硌莸?/span>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span>

违法违规行为

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1.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

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违法违规行为

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

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

处罚种类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3.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4.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行使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

处罚种类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span>;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span>。

处罚程序

 

(1)实地检查取证;

(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

(3)下达整改通知书;

(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领导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魏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51日颁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检查内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单位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体育工作股

 

2.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检查对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检查内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单位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体育工作股

 

3.学校安全工作监管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设定依据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堆J称钒踩胗】倒芾砉娑ā罚ń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法制安全股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设定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履行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开展学习情况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组织人事股

 

5.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组织人事股

 

6.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吨行⊙Ы淌ψ矢穸ㄆ谧⒉嵩菪邪旆ā罚ń淌Α?013〕9号)第六条。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组织人事股

 

7.学生资助工作检查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0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第六条;6.《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八条;7.《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9.《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两级资助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冀教资助〔2016〕11号)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计划;

2.下发年度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随机抽选学校名单;

4.随机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财务股

 

8.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检查内容

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流程

1.制定年检工作计划;

2.下发年检工作计划通知;

3.根据计划抽选学校名单;

4.抽选专家,组织检查组;

5.确定具体检查方案;

6.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检查,听取学校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

7.汇总检查情况,进行意见反馈,检查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

检查形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

教育工作股

 


事前公示 (编辑:教育体育局)
德信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