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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な凳┌旆ā凡⑻嵘募ЯΣ慵?
时间:2020-09-23 08:56:49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な凳┌旆ā凡⑻嵘募ЯΣ慵丁?/span>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成本将大幅提高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な凳┌旆ā?,并提升文件效力层级。文件对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权利作出了规范,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丰富并优化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的条款。文件还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以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ち煊蛭シㄎス娉杀窘系偷奈侍?。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な凳┌旆ā罚ㄒ韵录虺啤栋旆ā罚?,这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な凳┌旆ā罚ㄒⅰ?016〕314号文印发)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发布的。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经升格为部门规章。

  新规中有哪些变化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升格后的《办法》又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て鸬皆跹淖饔??

  文件效力层级提升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权益?;し矫?,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しā?。但在金融消费者?;ち煊?,由于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呼吁应细化消费者权益?;しㄖ猩婕敖鹑诘哪谌?。

  这也正是此次《办法》升格的背景之一。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しㄖ械南喙啬谌菰诮鹑诹煊蛴Φ弊鞒龈钢碌墓娑?。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すぷ鞯目?。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有的《办法》已经实施3年多,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ひ蔡岢隽诵乱?。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ぴ嚼丛街厥??!彼漳鹑谘芯吭貉芯吭被拼笾潜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新风险,比如“e租宝”等打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幌子,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因此,近年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升格金融消费者权益?;ぐ旆?。

  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此次发布的《办法》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ち煊蛭シㄎス娉杀窘系偷奈侍?。

  对于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央行在《办法》中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范?!栋旆ā饭娑?,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承诺的标准。

  黄大智表示,这意味着隐瞒、误导、夸大收益、承诺保本、用监管部门备案做背书等宣传行为将一律不允许。这部分内容与2019年12月份央行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对金融营销行为作出的规范一致??梢运?,浮夸的金融产品营销文案将越来越少,金融从业人员都要为自己发出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

  对于“存单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售产品的行为,《办法》也有明确的针对性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办法》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能理解?!栋旆ā非康?,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作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办法》更是设置了专门章节予以规范?!栋旆ā访魅?,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有金融信息?;ぷㄕ碌幕∩?,以实现?;そ鹑谙颜咝畔踩ㄎ康?,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作了优化,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有诸多提升和进步,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还有更多内容亟待提升,比如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等。

  专家认为,做好金融消费者?;ひ残枰镏颜咛嵘鹑谒匮头缦辗婪兑馐?。

  最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都会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其目的就是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在今年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升?;ぷ陨砣ㄒ娴囊馐?,坚持四个“正规”——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

  此次《办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同时,也公布了第三方解决渠道——央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央行分支机构投诉。(记者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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